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 改建、 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 海滨风景名胜区、 重要渔业水域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不得从事污染环境、 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它活动
【释义】 本条是对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保基本要求的规定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对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 新建、 改建、 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 年)、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 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 年)、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1988 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1989 年)、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1992 年)、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 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3 年)、 《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1993 年)、 《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 年)、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1994 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 《关于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