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分类号】L35901199109【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10321【实施日期】199110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安字(1991)8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起重机械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章名】第二章设计与制造无第四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
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