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核准书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 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 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 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 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 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 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 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 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