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 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 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XX 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XX 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 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 发 展的需 要 ,建 立健 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 财务管理职 能 部门 ,配 备 专 业财务管理人员 ,运 用预 测 、计 划 、预 算 、控 制、监 督 、考 核 、评 价 和分 析 等 方法,筹 集 资金,营运 资产,控制成 本,分 配 收益,配 置 资源 ,反 映 财务状 况 和经营成 果 ,有效 防范和化 解 财务风险,努 力 实 现 持 续 经营和价 值 最 大 化
第五 条 各 市 、县 (含 县 级 市 、市 辖区,下 同 )财政部门 (以下 简 称财政部门 )依法指导 、管理和监 督 本级 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 作
第六 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 须 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 有关部门 批 准 ,并 依法在工 商 行政管理部门 办 理注 册 登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