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 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 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XX 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XX 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 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 发 展的需 要 ,建 立健 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 财务管理职 能 部门 ,配 备 专 业财务管理人员 ,运 用预 测 、计 划 、预 算 、控 制、监 督 、考 核 、评 价 和分 析 等 方法,筹 集 资金,营运 资产,控制成 本,分 配 收益,配 置 资源 ,反 映 财务状 况 和经营成 果 ,有效 防范和化 解 财务风险,努 力 实 现 持 续 经营和价 值 最 大 化 。 第五 条 各 市 、县 (含 县 级 市 、市 辖区,下 同 )财政部门 (以下 简 称财政部门 )依法指导 、管理和监 督 本级 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 作 。 第六 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 须 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 有关部门 批 准 ,并 依法在工 商 行政管理部门 办 理注 册 登 记 。 第七 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后30 日 内,应当 向 同 级 财政部门提 交 设立批 准 证 书 、营业执照 、验 资证 明 、章程 等 文 件 的复 印 件 备 案 。 小额贷款公司发 生 分 立、合并 、设立分 支 机 构,以及主要 工 商 登 记 事项 发 生变更 时 ,在依法完成 工 商 变更 登 记 后30 日 内,应当 向 同 级 财政部门 提 交 有关变更 文 件 复 印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