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十二月六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