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11-25 10:18:03 二 00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鲁价费发〔2008〕175 号 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申请调整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枣价费发〔2008〕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 号)规定,同意你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函〔2005〕4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枣庄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一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3 9 0 -5 0 0 元/㎡ 1 . 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 . 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3 . 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4 . 表中房屋为有土地权属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 5 . 房屋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屋顶为石棉瓦或草房的按同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3 0 0 -3 9 0 元/㎡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2 5 0 -3 0 0 元/㎡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 9 0 -2 5 0 元/㎡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130-190 元/㎡ 住宅楼 500-650 元/㎡ 办公营业楼 650-750 元/㎡ 二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 2.5m 以上 80-100 元/m 1、 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2、 有合法批准手续或经过批准的 3、 围墙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 乱石基砖墙高 2~2.5m 70-90 元/m 乱石基砖墙高1.5~2m 60-75 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40-50 元/m 三 畜禽舍 砖混结构 100-150 元/㎡ 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简易结构 50-80 元/㎡ 四 迁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