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山东省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加油站、油库以及汽车加气站、加油加气联合站、装卸油品码头、液化气码头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并应按最新版本修订本导则的相关条款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价报告的实际评价内容,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 4 4 号) —2—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 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 号,2001 年修订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 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 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年6 月 1 日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41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 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38 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