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兽 药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 保 证 兽 药 产 品 质 量 和 兽 药 安 全 使 用 , 保障 动 物 健 康 和 动 物 产 品 安 全 , 根 据 国 务 院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 、农业部《 兽 药 经 营质 量 管 理 规范》 和 《 动 物 诊疗机构管 理 办法》 , 制定本《 细则 》
第 二条 本《 细则 》 是山东省兽 药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工作的基本准则 , 适用 于省境内所有从事兽 药 经 营 活动 的企业和 单位
兼营 兽 药 的动 物 诊疗机构、从事兽 药 经 营 和 供应活动 的动 物 防疫机构, 适用本《 细则 》
第 三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 医管 理 部门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 布局的原则 , 负责辖区内兽 药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范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 理 工作
畜牧兽 医管 理 部门应鼓励和 支持兽 药 经 营 企业实施兽 药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范,并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兽 药 经 营 企业
第 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 四条 兽 药 经 营 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 营 场所和 仓 库 , 经 营 场所和 仓 库 应布局合理 , 相 对 独 立
经 营 场所和 仓 库 的距 离 应就 近 、方 便
兽 药 经 营 场所和 仓 库 地 点 应标 识 明 显
第 五 条 兽 药 经 营 企业经 营 场所的面 积 和 所需 设施、设备 应与所经 营 的兽 药品 种 、规模 相 适应
兽 药 经 营 场所的面 积 应不少 于 20 平 方 米 , 仓 库 总 面 积 应不少 于 40 平 方 米 ;兽 用 生 物 制品 储 存 冷 库 面 积 应不少 于 30 立 方 米
动 物 诊疗机构兼营 兽 药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