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市 卫 生 局 , 省 直 有 关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 《 山 东 省 助 产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2005 年 6 月 14 日 厅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望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附件: 1.开展助 产 技 术 服务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的基本条件 2.分娩区的消毒管 理 规定 3.开展剖宫产 手术 基本条件 山 东 省 卫 生 厅 二OO五年 六月 二十三日 山 东 省 助 产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提 高 出 生 人 口 素 质 , 保 障 母 婴 健 康 , 加 强 对助 产 技 术 的 监 督 管 理 , 依 据 《 母 婴 保 健 法 》、《 母 婴 保 健 法 实施办 法 》 等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结合我省 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本办 法 所称助 产 技 术 , 是指医务人 员协助 产 妇完成分娩的 技 术 。助 产 技 术 通常包括正常产 程的 处理 、会阴切开缝合术 、胎头吸引术 、产 钳术 、内倒转术 、臀位牵引术 、剖宫产 术 以及相关必要的 技 术 。 第 三条 助 产 技 术 的 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 妇安全分娩为目的 , 按照医学指征, 选择必要、适合的 助 产 技 术 。 第 四条 本办 法 适用于山 东 省 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 产技 术 服 务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和 人 员 。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 五 条 开 展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在 为 孕 妇 进行 产 前 检 查 时 , 应 当 对 孕 妇 和 家 属 进 行 有 关 安 全 分 娩 知 识 的宣 传 ,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提 倡 和 鼓 励 自 然 分 娩 。 第 六 条 需 要 实 施 必 须 的 特 殊 助 产 技 术 时 , 经 治 医 师 应本 着 科 学 、负责的 态度, 向孕 产 妇 及其家 属 告知 技 术 的 必 要性、安 全 性、有 效性和 风险性, 使孕 产 妇 和 家 属 理解技 术 可能存在 的 风险和 结果的 不确定性,并由孕 产 妇 或委托其家 属签署知 情同意书。 遇突发紧急状态时 , 医 务 人 员 应 以抢救孕产 妇 和 新生儿生命为 原则, 进 行 相应 的 救治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