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剑阁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介水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监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学校、厂矿、企业自备式集中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设和规划、环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饮用水的供给和水质情况有权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的水质、水文资料和环无境卫生状况,选择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水质良好、水量充沛的水源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检验,并在保护区边界设明显的防护标志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县疾控中心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监测
第八条供水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检修
清水池、过滤池、沉淀池内不得有浮游生物、植物生存
清水池应加盖封闭,排气孔要有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及所使用的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产品,应保证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供水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二次供水的贮水箱(池)不得同其他用途的贮水设施混用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