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无(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