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2017年二月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根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全体在岗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及技术要求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胶靴、防尘口罩等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具有不同防护能力的护品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而配发给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第五条为职工配发的防护用品,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
第六条凡购置(含本企业自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并印有“产品合格”字样
第三章管理分工与职责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行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由安全科、供应科、工会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月(季)度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批;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等工作;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发放、使用情况,保护职工使用护品的权利
第四章计划编制、采购第十条按照既要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又要控制节约开支、适当库存的原则,安全科根据实际需要每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无计划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根据公司规定的定点供应厂家统一配送;属于少量特殊作业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矿审核后批准后采购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矿后,必须由矿部、安全科、供应科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可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