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是国家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一项辅助措施,不是改善员工生活的福利待遇,其发放原则既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又要保障员工的实际工作基本要求,不搞平均分配
第三条如员工改变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原标准不适用时,应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下达改变工种通知单,或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综合管理部(人—1—力资源室)审核后,将改变工种通知单抄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后通知采购部执行新岗位发放标准
第四条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部门、车间领导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员工正确认识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因病、伤、脱岗学习满6个月以上的,返岗后按实际脱岗时间延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
各单位依据病假条、工伤证明和脱岗学习证明负责延长期限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员工因非工作原因损坏、丢失劳动防护用品时,公司不予补发
但可由本单位核实后开具证明报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确认后通知采购部按实价收费给予补发
第九条在公司内不属个人原因遇有火灾、被盗等特殊情况需持有保卫部证明,安全管理部确认,采购部予以补发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员和库房管理人员要坚—2—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标准领取的有权拒绝发放,对无理取闹者,上报公司保卫部门,由公司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各部门职责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每季度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与更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