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共 8 页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煤矿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保证我矿供电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切实加强矿井电气管理进一步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程、规定和有关电气方面的实施细则,并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井上、下所有变配电工、电气维修工、安装工和电气管理人员。3、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科具体负责与管理,各区队负责电气设备的维护、维修及现场管理工作。4、各单位领导干部和所有电气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二、组织机构1、组长:由机电科科长荀丹兵担任,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工作。3、成员:李光华,负责日常事物的管理。三、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1、机电科负责全矿电气设备的选型、购置计划、分配、大修和报废等,各区队应设专职和兼职设备管理员。2、各单位需用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申请设备时应注明所需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使用地点等,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领用。私自领用设备的,机电科不予以补办各种手续,并视情况给予设备原值的 50第 2 页共 8 页%罚款(特殊情况除外)。3、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管理人员对其防爆性能、产品合格证、MA 标志进行严格检查,取得“入井许可证”后方准入井,没有取得入井许可证,私自下井的,给予使用单位 100〜500 元罚款,机一队井口把钩工每次 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进行处罚。4、电气设备在搬运时,要轻装轻放,外露接合面要加强防护,以免损伤,设备连接紧固螺栓在搬运过程中要上紧,造成设备损坏的,按原值进行罚款。5、井下在用电气设备尽量放在干燥处,不得遭受滴水、淋水,每发现一处给予罚款 100 元。6、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尽量与地面垂直放置,最大倾角不得超过 15°,否则给予每处 200 元罚款。7、有待交接的电气设备、电缆线路等,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仍由安装单位或原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出现同一台设备的使用不属同一单位时,设备考核到检修单位。8、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管理,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9、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应有标志牌、完好牌(防爆设备应有防爆合格证),并填写清晰、正确,一处不填或填写不合格罚包机人 20 元。10、使用中电气设备应由专职电工每日进行一次巡回检查,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否则,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单位主职、机电队长各罚 100 元,责任人罚款 50 元,并记“三违”一次,当月机电考核一票否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