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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转发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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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转发也要担责申论热点: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经过最新黑龙江公务员考试资讯、大纲能够了解到,公务员考试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的科目,黑龙江中公教育整理了黑龙江省考资料大全供考生备考学习。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背景链接】 10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 10 月 10 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它个人信息,造成她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标准表述】[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一是转载者性质认定。转载者性质的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目的在于法律规范网络公众人物“大 V ”、公众号等不谨慎转发、转载的传播行为。从法理上讲,表示者的影响范围越大,就越应当谨慎。拥有更多的“粉丝”意味着表示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很多人会基于对表示者的认可,从而不经核实地信任其转载信息。正是这个原因,网络上长期存在个别公共号利用粉丝数量去误导舆论和进行网络公关的不法行为,甚至已经达到“明码实价”,俨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因此,在网络表示中必须强调转发和转载的公共利益问题,强调“大 V”们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司法解释初衷所在。因此,转载自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媒体拥有粉丝量越多,影响范围越大,它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越高。二是转载信息侵权明显程度认定。侵权明显程度也是认定转载者责任的重要砝码。自媒体转载与网媒之间的“自动转载”不同,前者是经过本人了解具体信息后的行为,转发转载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在民法上,对侵权程度的推断是基于“善意第三人”标准,即是根据一般人的善良推断尺度,去分析被转载信息是否具有侵权可能性存在多少。例如,转载一篇侮辱性文章远比一篇诽谤性文章主观恶性大。因此,自媒体在转发转载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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