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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旅游合同中游客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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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知识改变命运 勤奋塑造成功整理人落叶时间 2011-4-15天才是百分之九十九的勤奋加百分之一的灵感旅游合同中游客利益保护法律问题讨论中文摘要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旅游业进展迅速,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及入境旅游,等三大旅游市场不断升温,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进展的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国内许多省份也把旅游业作为优先进展的产业。然而,在我国旅游业蓬勃进展的同时,旅游市场也还存在许多不法律规范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是一类无名合同,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旅游合同的立法,在实践中旅游纠纷的解决大都是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这常常给审判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游客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相比之下,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和旅游相关韵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与旅游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本文首先明确了旅游合同的定义、性质,分析了旅游关系复杂性,说明了游客的弱势地位,阐明了保护游客利益的必要性。文章结合旅游活动的实际特点,对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主体、内容的变更及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形加以分析,并说明各种情况下的游客利益保护问题。文章探讨了旅游合同当事人及旅游给付中的第三人。主要分析了旅游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旅游给付中第三人的法律性质及第三人责任承担问题。文中认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目前在我国只能是经国家特许经营的旅行社;旅游给付中的第三人之法律性质应是履行辅助人,旅行社应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负责以保护游客的利益。本文对旅游合同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应在旅游合同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说明了有关旅游合同的格式化及规制问题,对旅游合同有名化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加强旅游立法,加强对游客利益的保护是我国经济进展的客观要求,是旅游业进展的内在要求。关键词:旅游合同; 游客利益; 给付第三人; 精神损害赔偿引言随着现代旅游经济的进展,旅游合同纠纷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多,为了保护旅游经济的健康进展,促成良好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旅游合同法或与旅游有关的法律、法规。日本于1963年制定了《日本旅游基本法》;美国1979年制定了《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民法典当中将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加以了具体的规定。我国现代旅游业起步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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