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 国内旅游合同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合同编号:特别告知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纳,签定合同前请认真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纳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
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
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合同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
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尊重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
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的,根据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