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精选刘超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功追回工程款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作为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全程诉讼过程,通过对本案细致的法律分析,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委托人追回了工程款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海民初字第9673号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X路X号
注册号:XXXXXX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本公司职工,住本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X路甲X号,注册号: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泰兴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超、孙某;被告某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兴某公司诉称,2008年9月2日,某装饰公司将“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中劳务部分发包给我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就分包范围、机具设备提供、舍同价款、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
2008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项目费用进行了调整
2008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脚手架搭设、租赁协议》,作为以上合同的补充就脚手架等材料提供、租赁费用负担及退场费等予以约定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某装饰公司多次变更施工图纸,致使我公司施工成本大大增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