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精选刘超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功追回工程款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作为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全程诉讼过程,通过对本案细致的法律分析,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委托人追回了工程款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海民初字第9673号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X路X号。注册号:XXXXXX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本公司职工,住本公司宿舍。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X路甲X号,注册号: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兴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超、孙某;被告某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兴某公司诉称,2008年9月2日,某装饰公司将“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中劳务部分发包给我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就分包范围、机具设备提供、舍同价款、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2008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项目费用进行了调整。2008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脚手架搭设、租赁协议》,作为以上合同的补充就脚手架等材料提供、租赁费用负担及退场费等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某装饰公司多次变更施工图纸,致使我公司施工成本大大增加,加之其多次供应材料不按时,致使工期严重延误。2009年春节过后,某装饰公司自行组织施工,拒绝我公司继续施工,并单方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遂向其提交《结算书》,但虽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其均拒绝结算,截至目前尚拖欠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30667.5元。综上,某装饰公司提供材料迟延、无故单方终止合同、不按期进行工程结算、无故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极大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某装饰公司:1、支付拖欠工程款1130667.5元,并按年利率5.4%支付该款自2009年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支付违约金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某装饰公司辩称,我公司已足额向泰兴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总计1819769元;因泰兴某公司施工币专业导致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而大量返工,且其管理由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精选极端松散,出现施工人员强行断电、聚众闹事、罢工等现象,造成工期延误;且因上述原因致双方合同终止。2009年1月17日,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再三督促泰兴某公司,并要求其更正不当行为,但其仍未能按时完工,为抢工期,我公司协商劝其退场,故当天双方达成撤场协议书,并确认其在合同内没有完成的工作量,由我公司另行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剩余工作并进行返工。故我公司不同意泰兴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泰兴某公司:1、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90989.8元、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违约金5万元、未完成约定任务违约金11.5万元;2、负担我公司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剩余工作及返工违约金5万元;3、赔偿因其不当违约行为给我公司带来的建设单位罚款14万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用。泰兴某公司针对某装饰公司的反诉辩称,我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违约责任应当由某装饰公司承担,其违约行为包括:不断变更施工图纸、延期提供建筑材料、拖欠工人劳务工资、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无正当理由要求我公司退场。我公司是迫于某装饰公司的强行违约才退场的,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其全部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泰兴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