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巫山经营部与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时间:2024-06-15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巫山经营部、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官:李先华 文号:(2024)渝二中民终字第 33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巫山经营部
负责人:欧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男,27 岁,系该部职工,住万州区太白路 248 号
委托代理人:徐运,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 24 号 12-A
法定代表人:刘渝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帆,男,35 岁,住巫山县水利公寓
委托代理人:舒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万州巫山经营部(以下简称中石油巫山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重庆恒申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申达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作出(2024)山民初字第 752 号民事判决,中石油巫山经营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年 5 月 17 日、5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石油巫山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峰、徐运,被上诉人恒申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渝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帆、舒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恒申达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经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许可,取得临时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资格
原告中石油巫山经营部在移民搬迁中,将其综合楼、住宅楼工程承包给湖南省常德工程公司,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于 202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