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 省 市 县 镇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30 天的,并赔偿违约金 5000 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
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 万 仟元整(¥ 元)
乙方必须根据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
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 7 天的宽限期,从第 8 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 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
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
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
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
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
假如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承租人出卖房屋,须在 3 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