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营改增”试点企业合同跨年度如何纳税日期: 2024-08-14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劳税处提供 作者:中国税网 案例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从事广告经营的企业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被认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2024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我公司预付款 30 万元,我公司将于2024 年 2 月 15 日前完成广告的制作
目前,广告正处于制作过程中
请问这笔业务我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专家把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规定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在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根据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而目前很多签订跨年度合同的试点纳税人对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时间问题存在疑虑,不知如何推断跨年度合同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确定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
《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0 号)第十四条规定了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的3 种不同情况:一是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二是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是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作出补充规定的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