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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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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规范》新评 -------------------------------------------------------------------------------- 来源出处: 发布时间:2006-9-5 9:07:57 点击次数: 对于已经依法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政策性处置,国土部制订并自 8 月 1 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规范》将之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原出让合同约定或行政规定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实行招拍挂方式处置;原出让合同或行政规定未限定收回使用权的,仍可以通过评估市场价和按市场价补缴差价的方式处置。笔者阅读两个《法律规范》后认为:评估和补缴差价,不仅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主要处置方式,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规范》所许可的处置方式,而且是国土部所框定的两种方式中可操作性较强的一种处置方式。 之所以称评估和补缴差价是可操作性较强的处置方式,主要理由是: 第一,评估和补缴差价,与地方政府积极扶持企业进展的实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际相适应。多年来,各省、市的众多县、市、区政府,为了留住企业,为了涵养税源,为了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对本地企业(包括一二三产业)都在施行优惠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扶持措施就是通过设立多种奖励或补贴项目给企业以资金补助,尤其是经济强县、市、区政府,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予以特别优惠,较流行的做法是将企业依法所缴税金超上年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以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予以返还。所以,据此实际情况看,在处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时让企业多缴一些出让金与少缴一些出让金,公众没多大的利害损益,因为土地出让金收益的极大部分归县、市、区财政,地方政府在处置土地改变用途时对企业扣得紧了一些、投资环境“差”了一些,有可能在税收地方留成中给企业再多返还一些、投资环境再改善一些,因而在处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时紧扣细算没多大的意义,只不过落实到具体企业上的利害损益可能会有一些不同而已。再说,由地方政府设立多种名目给企业以资金补贴容易引起国际贸易摩擦,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给企业以较宽松的政策,却是能为蓝眼睛们认可的给企业的一份暗补,比地方政府给企业返还财政资金要稳妥得多。所以,笔者认为,按评估和补缴差价方式处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虽应力求将价格评估得公正、准确,应严格防范处置人以权谋私,但没必要锱铢必较,因为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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