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3 号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已经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5 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24 年 7 月 30 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舞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加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煤炭经营 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