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 14 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3 月 29 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进展政策、技术进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审查; (二)关键部件和整车通过型式试验; (三)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四)样车技术鉴定合格; (五)申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设计制造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样车技术条件论证报告、设计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是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含通过样车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铁道部批准生产的产品); (二)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型式试验合格(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除外); (四)通过生产样车的技术审查; (五)申请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