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水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三水区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根据规定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 协议供货的执行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应当执行本规定。 假如协议供货范围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应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由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四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第五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第六条 采购人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并享受保修期内或者超过保修期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时录入和更新其中标商品的信息和价格。 第八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同比例调整中标价格。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货物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商品的,应保证政府协议采购项目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条 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应由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供货商指定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条款向供货商支付。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