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天济惠生科技进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康健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XX)一中民初字第 2125 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济惠生科技进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 24 号甲 24 楼 601-603。 法定代表人文国华,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建华,男,汉族,1966 年 11 月 24 日出生,北京天济惠生科技进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宁,男,汉族,1953 年 12 月 10 日出生,北京天济惠生科技进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豪景大厦806 号。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健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群英科技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木想,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受理原告北京天济惠生科技进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济惠生公司)诉被告北京康健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康健通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原告天济惠生公司的起诉,被告康健通公司于 2005 年 3 月 22 日就本案提出反诉,本院于 2005 年 4 月 11 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 年 6 月 3 日、2005 年 6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5 年 6月 3 日,原告(反诉被告)天济惠生公司原委托代理人陈蕊、范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亚,被告(反诉原告)康健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萍、委托代理人代木想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 年 6 月 21 日,原告(反诉被告)天济惠生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建华、张宁,被告(反诉原告)康健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萍、委托代理人代木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济惠生公司诉称:2004 年 9 月 8 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双方开始就 QL-1 型低强度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生产与销售进行合作。经过谈判,双方于 2004 年 10 月 15 日签订《合作协议》,就康健通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 00133615.0 号发明专利由康健通公司对天济惠生公司独占实施许可及后续的专利权转让进行了约定。由于匆忙订立协议及天济惠生公司不了解相关法律,双方订立的协议约定与谈判的真实意向存在重大区别。从文字上看只约定了双方合作生产和销售,没有明确是独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天济惠生公司一直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