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陈旭标、成汉海、李新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8306-1-1.html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上民二初字第 68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负责人李玉首,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云祥,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蒙奇才,该支行职员。被告陈旭标。被告成汉海。被告李新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林县支行)与被告陈旭标、成汉海、李新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备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云祥、蒙奇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旭标、成汉海、李新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旭标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由成汉海、李新进作为保证担保,在原告处借得农户小额贷款 3 万元人民币,签约 3 年循环使用期限,单笔使用期限为 1 年,1 年到期归还后可循环再使用,约定采纳按季结付利息、到期清偿本金的方式。被告陈旭标经第三年循环使用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贷款本金到期后一直未尽还本付息义务,致使贷款形成不良,目前被告陈旭标仍拖欠原告贷款本金 30000 元、利息 4588 元及后待计算的利息。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陈旭标归还原告贷款本金 30000 元、利息 4588 元(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及后续待计算的利息,上述贷款本息合计 34588 元;对上述贷款债务,被告成汉海、李新进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旭标、成汉海、李新进负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加以佐证:1、(借款)记账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贷款的事实;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贷款业务申请表》,证明被告借款真实意愿的事实;3、金穗惠农卡,证明被告用于借款结算的银行账户;4、《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与原告共同达成借款协议以及保证人保证担保意愿的事实;5、《联保协议书》,证明被告陈旭标、成汉海、李新进组成联保小组,并与原告达成联保小组成员互为保证担保人的联保协议的事实;6、被告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被告真实身份的事实;7、《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