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争议的格式合同条款如何认定 [案情]: 2024 年 8 月 1 日,王国龙驾驶湘 K01795 大货车由宁乡县城往老粮仓方向行驶,当行至 S209 线 40km+200m 路段时,遇宁进军驾驶的湘 AY4639 号中巴车停在路上修车,姜利民(系姜卫之夫、姜思祺之父,姜子坤、刘桂香之子)正在中巴车底盘下维修变速箱
由于王国龙忽视安全,未与中巴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加上中巴车也未靠边停车,王国龙驾车超越湘 AY4639 号中巴车时,大货车右侧车门及货箱前角与中巴车左后角相挂,造成中巴车翻到路边受损,宁进军受伤,修车人姜利民死亡
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国龙负主要责任,宁进军与死者姜利民负次要责任
湘 K01795 大货车实际车主为陈高章,王国龙系陈高章的雇员;宁进军系湘AY4639 中巴车的车主,该车挂靠于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
陈高章于2024 年 4 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以下称宁乡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 2024 年 4 月 27 日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三者责任险为 20 万元
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宁乡保险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18 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 202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第三者责任险 20 万元
姜利民死亡后,给姜卫、姜思祺、姜子坤、刘桂香造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拖尸费等各项损失202435
[裁判要点]: 湖南省宁乡县法院认为,经核实本案相关证据,在本次事故中,王国龙负主要责任,宁进军与死者姜利民负次要责任
王国龙是陈高章的雇员,对姜利民死亡给姜卫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陈高章承担
湘 AY4639 号中巴车挂靠于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承包,对姜利民死亡给姜卫等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