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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与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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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与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一路 25 号创新大厦S206 室。法定代表人李剑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樱花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杨连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玲,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井公司)诉被告西安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挚信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测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林、朱立新,被告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振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测井公司诉称:2007 年 2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樱花园住宅项目联建合同(二期)》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需求,组织樱花园二期住宅 396 套房屋建设,建筑面积50790 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根据 2460 元/平方米的价格由原告职工买断,总价款为12494.434 万元,被告应于 2008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每日根据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联建合同签订后,双方口头商定二期建设部分暂不执行,一期建设部分联建范围调整为 23 号楼、24 号楼的 1 层-16 层。2024 年 3 月,23 号楼、24 号楼开工建设。原告根据联建合同严格履行付款义务,截至 2008 年 4 月 29 日,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了 5313.723 万元,达到了联建合同约定的一期建设部分实际联建范围价款的 70%。而被告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 2024 年 6 月要求原告根据 4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上调房屋价格,遭到原告拒绝。2008 年 7 月 24 日,被告委托律师以原告未按联建合同约定支付联建款2827.278 万元为由,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宣布解除联建合同。原告已经全面适当履行了联建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告试图提高房价、逾期交付的行为违反了联建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而被告解除联建合同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确认无效。请求:(1)确认被告解除《樱花园住宅项目联建合同(二)期》的行为无效;判令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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