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诉王学东、李冬花、吴振华、蓝华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8071-1-1.html扶绥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扶民初字第 119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农凤瑜委托代理人郭雄威委托代理人黄克胜被告王学东被告李冬花被告吴振华被告蓝华响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与被告王学东、李冬花、吴振华、蓝华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春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玉珑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4 年 7 月 6 日,被告王学东、李冬花向原告申请借款 100000 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同年7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王学东、李冬花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吴振华、蓝华响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也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该合同约定,原告通过借款人王学东开立的账号为 606127012200012991 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1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4年 7 月起至 2024 年 7 月止。合同还对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计息、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足额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学东李冬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63482.07 元,利息 10791.31 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王学东、李冬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63482.07 元及利息 10791.31 元,合计 74273.38 元(利息、罚息仅计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止,往后利息、罚息顺延另计);被告吴振华、蓝华响对被告王学东、李冬花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连带承担。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止,被告王学东、李冬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3482.07 元,利息 14151.42 元,两项合计 77633.49 元。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与被告王学东、李冬花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学东、李冬花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借款本金63482.07 元及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的相应利息 14151.42 元,共计 77633.5 元,定于 2024年 8 月 28 日前还清该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