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乘运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吴一诉西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吴一的委托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吴一诉西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2024 年 8 月 7 日,原告吴一从西安市凤华路乘坐被告西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陕A-号出租车进市内办事
当出租车行驶到胡同南路路口时,与对面行驶而来的汽车相撞,造成原告吴一身体重伤,损失巨大
在这起汽车相撞事件中,乘客吴一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西公交认字 08(202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二、关于本案的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90 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02 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2 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24〕11 号):“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本案原告吴一乘坐被告西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陕 A-号出租车进城,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在乘运路途中发生车辆相撞,造成原告重伤,损失巨大,原告有权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
故原告以违约之诉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法律给予原告的权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人格权纠纷,而“乘运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
两者法律关系性质截然不同,适用的法律也各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