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刘英俊、苏有梅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英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苏有梅
委托代理人徐江,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法定代表人朱正纲
委托代理人董希会
委托代理人朱渊
再审申请人刘英俊、苏有梅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以下简称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英俊、苏有梅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遗漏处理死者刘青源的死亡赔偿金,应判决瑞金医院赔偿该项费用85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行为造成死亡的应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一审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不符合规定
同时,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案纠纷所作鉴定中,存在对重大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而一审法院既认定了患者抢救记录中记载的死亡诊断,又采纳了鉴定意见书中“死因不明”的观点,系认定事实不清
据此,其要求依法重审本案
被申请人瑞金医院述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1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申请人刘英俊、苏有梅因患者刘青源在经瑞金医院治疗后死亡而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请判令瑞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据在案证据以及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等,认定瑞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术后发生感染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判令瑞金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作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现刘英俊、苏有梅认为医学会所作的鉴定中,存在重大事实不清的问题,经本院查明,其在一审审理中明确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故对其现就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对其就一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