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协议签定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到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在总包的监督下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双方应尽可能避开交叉作业,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应经总包生产部门、安全部门协调,统一安排生产。3、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总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4、双方必须对员工及分包劳务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5、双方进行每一项施工任务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交底内容要含有交叉作业安全事项,作业时要有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遏制安全事故发生。6、双方施工过程中每一方的某项施工作业可能给对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则人身损害的,应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并实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告诉对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监督协调。7、双方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8、交叉施工作业上部施工单位应为下部施工人员提供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在隔离防护设施未完善之前,下部施工作业人员不得进行施工,隔离防护措施完善后,经过上下方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施工作业。9、项目工程部或分包的施工管理人员在交叉施工之前对交叉施工的各方面做出明确的安全责任交底,各方必须在交底后组织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交底中应对各方的安全消防责任、安全责任区的划分、安全防护设施的标准、维护等内容做明确要求,并常常检查执行情况。10、交叉施工作业中的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由安全责任方提供,当安全责任方因故无法提供防护设施时,可由非责任方提供,责任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支付租赁费用。11、交叉施工作业中的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和可靠性由责任方负责,由于隔离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存在缺陷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及设备、设施、料具的损失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2、工程项目或施工区域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或安全责任区划分不明确时,总包和分包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和管理,各分包单位之间进行交叉施工,其各方面积极主动配合,在责任不清、意见不统一时有总包工程部门出面协调、管理。13、在交叉作业施工中防护设施完善验收后,非责任方不经总包、分包或有关责任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