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 FIDIC 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的创新设计所谓指定分包商是指在总承包中,由业主专门选定的承担总承包范围内部分特定工作的承包商。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业主指定分包商都是工程承包建设中很普遍的现象。FIDIC 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专门章节进行法律规范,由此,指定分包商条款也成为国外许多施工合同中重要的合同条款。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其它有关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商还未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法律规范,实践当中也鲜见有指定分包商的专门条款。伴随国内越来越多工程选用 FIDIC 合同文本,但该文本中与我国《建筑法》等法规存在相冲突的地方,如何协调、吸收合理因素、加快与国际接轨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紧迫问题。本篇文章试从 FIDIC 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进行探讨我国目前对指定分包商的立法态度以及进行创新设计的可能性。一、FIDIC 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及其特征1988 年第四版 FIDIC 红皮书第 59 条中对指定分包商的定义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人员,均应视为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概而言之,FIDIC 合同条件把指定分包商基本分成三类:指定施工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指定劳务分包商。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指定分包商在 FIDIC 合同中的意义是:业主通过向总包商支付相关管理费的方式让其负责分包合同的管理和协调,既可以方便业主选择关系紧密或具有专长的分包商又可以实现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免不必要的管理成本浪费。指定分包商在 FIDIC 合同条件中的特征是:1、指定分包商需要得到总承包商的确认。因为指定分包商最终要纳入总承包商的分包管理之列,假如有合理的理由,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分包商的提名:或指定另一位承包商,或修改指定分包合同,或亲自完成指定分包工作。2、指定分包商应确保总包商得以免除因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确保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因失职、违章引起和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若指定分包商拒绝按此规定签署分包合同的,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与指定分包商签约。3、业主有权利在总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扣留指定分包商工程款或材料款时,直接向指定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