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和放货协议 合同编号:签 约 地:青岛市南区签订时间:2024 年 月 日委托方:青岛顶尖世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货物的仓储和放货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品质 、仓库地点1. 委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及品质以每笔实际委托为准。2. 仓储方提供的仓库地址: 第二条委托仓储保管事宜,双方的约定(一) 货物验收入库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1. 货物运送到库后,仓储方应按议定的条件、时间、数量接货。2. 仓储方应当对入库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进行检验。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委托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 货物进仓后,仓储方应当场向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托的运输单位出具货物接收单,待验收后,仓储方应按验收结果向委托方出具《进仓确认书》。(后附样本,须加盖仓储方有效印章或由授权人签字)(二)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 储存货物的仓储区应保持适合货物特性的存储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2. 仓储方应按时对仓储货物进行检查,发现货物有异状,仓储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三) 货物的损耗处理。 货物在仓储方掌管期间因仓储方的过错或疏忽如出现破损或数量/重量的减少(货物自身性质导致除外)应由仓储方向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 货物存储过程中双方的责任。 1.仓储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仓储方应及时将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情况通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方,否则应承担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委托方的其他损失。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仓储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赔偿委托方运费及其他损失。 (4)如委托方因业务需要,需由仓储方负责将货物发运给委托方指定的客户,仓储方应按时发货,并取得该客户或其授权人出具的有效《收货收据》。 (5)货物出仓:仓储方应凭委托方出具的《出仓通知单》,并按《出仓通知单》上指名的提货车号或提货人办理出仓手续,《出仓通知单》须盖有“委托方的业务专用章”,及委托方有权发货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