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接受股份人员(甲方):张胜崴出让股份人员(乙方):蒋杰鉴于: 1、出让股份人员以内部转让股权方式,将所其持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士科贸”)股权中的 44%转让给甲方;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3、鉴于国家目前对欧士(北京)科贸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第一条 本次代持的标的1.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 25%,对应公司出资 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股权如下: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欧士(北京)科贸欧士(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第二条 本次代持的期限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 7.3 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加权等章程和法律给予的全部权利。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 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3.4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3.5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7 如乙方任一股东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