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1/19 推举房地产律师: 点评:房屋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临时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并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除非是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但是各个法院的判例标准也不统一。比如河北燕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就和北京有差别。 【案情】 2024 年 12 月 11 日,原告于某与被告董某签订了一份房 点评:房屋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临时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并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除非是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但是各个法院的判例标准也不统一。比如河北燕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就和北京有差别。【案情】 2024 年 12 月 11 日,原告于某与被告董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于某将其位于广汉市某处在划拨取得的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卖于董某,价金 20 万元;于某协助董某进行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买卖中发生的,由于某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某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同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被告董某付给原告于某现金 20 万元,于某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董某。后于某以其与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原告于某诉称:其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履行了交房义务,其后多次寻找被告未果,致使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至今未办理。鉴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依法不能转让,且房屋产权仍未变更,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系争房屋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某答辩并反诉称:其已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因原告搬家不通知被告,导致与原告失去联系,致使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至今仍未办理。原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被告合法权益,所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履行办理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并依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令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以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该案中原告于某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个理由是系争房屋使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的,依法不能转让;另一理由是未到相关行政部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