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传真是将文字、图表、相片等记录在纸面上的静止图像,通过扫描和光电变换,变成电信号,经各类信道传送到目的地,在接收端通过一系列逆变换过程,获得与发送原稿相似记录副本的通信方式。传真件的特点是每发一份传真给对方,传真机上的记录是发过几页,并不会留下传真的具体内容。对方收到的也是传真纸,所有的记录都是在传真纸上的。 传真作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被大量地应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路途相距遥远的当事人之间使用的更多,我公司作为商事活动的主体自然也不例外,在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大量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及往来函件。那么传真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传真件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仅供参考。 一、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传真合同签订地的认定 《合同法》第 34 条规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4 条规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以上两个法条均强调约定优先原则,故在订立传真合同时,如约定出现纠纷时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则最好对合同的签订地点能做出明确约定。 三、传真合同的证据种类及效力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固然有高效、便捷、能及时抓住商业机会等优点,但是假如一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需要打官司,这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2024 年 4 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7 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该法确定了包括传真在内的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作为证据时的证据种类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书证说和视听资料说两种说法。视听资料说认为传真件虽属于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