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管合同概念解说保管合同,又称寄予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寄存的物品并按约定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关系中,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也称受寄予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予人)。写作指导写作保管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第一,妥善保管物的义务。这是保管人的首要义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即使是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也应尽与保管自己的物品同样的注意或者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第二,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保管凭证是由保管人交给寄存人的证明寄存人已将保管物交付其保管的凭证。保管人接受保管的物品,无论有偿、无偿,都应向寄存人出具保管凭证,寄存人依据该凭证于保管期限届满或需要时取回存放在保管人处的物品。第三,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依保管合同之目的,保管人有权占有保管物,但不得使用保管物,也不能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经寄存人同意或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的以外。第四,保管人应当根据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五,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别事由(如患病)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不能将保管物转托给第三人保管。第六,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合同没有规定返还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进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无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要求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不得拒绝。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第七,危险通知义务。是指在出现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有失去的危险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实行扣押时,保管人应尽快将该情形通知寄存人;在保管物受到意外损毁灭失或者保管物的危险程度增大时,保管人也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范例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寄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条 保管物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