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储蓄合同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代理人受杨某委托、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指派,经过庭审,现根据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基本事实是清楚的
原告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查明案发当天原告在上海消费情况,商家将签购联复印并盖章确认,该证据是依据取得,并且和银行交易明细、原告手中持有的签购联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案发当天上沪消费的事实
时隔两小时,在一千六七百里外的广东东莞,被人用伪卡取走余额
根据我们提供的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帐单、中国银联和东莞银行查询情况来看,截止2024 年 12 月 25 日 21 时原告该卡余额和从 ATM 机取走该卡帐户上金额是明确的,该ATM 机为东莞银行所有,该 ATM 机位于东莞凤岗镇油甘埔南岸村
从原告的手机通话明细和接处警记录来看,原告已经及时报警,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差额
1、从原告到被告处办理银行卡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储蓄存款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和履行
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和相关规定,储户有自由取款的权利,储蓄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储户取款时支付相应的存款,否则即为储蓄机构违约
作为储蓄机构,应当向储户支付存款的义务并不因案外人的盗窃行为而免除
原告作为储户要求支付存款,被告以案外人犯罪侵权行为为借口拒绝给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银行方应当先向储户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约定解决
”银行方在赔偿了储户损失之后,可在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求偿
2、被告拒绝付款,认为适用“先民事后刑事”,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当先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