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置佘苑路项(工)合(2024)023 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保集 富椿·佘山项目 委 托 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 咨 询 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上海第一测量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佘苑路一号地块工程 2.服务类别: 全过程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五、委托人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24 年 10 月 08 日开始实施,至上海松江佘苑路一号地块“保集 富椿·佘山”全期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终结。七、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壹正贰副 ,咨询方壹正贰副。委托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 咨询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上海市大连西路 617 号 6 楼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0081电 话: 电 话:021-65870775传 真: 传 真:021-65870727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QS4@fscosc.com 2024 年 10 月 日 2024 年 10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