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案例1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一)基本案情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
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网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
》、《谢晋和刘××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
》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
》、《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
》、《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
》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
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
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
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
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
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