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可编辑修改租赁塔机的安全责任划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规范,建筑工地的设备管理也从单纯的生产技术管理向生产技术与经济成本综合管理转化
为了提高设备利用率, 实现资源共享, 达到投资效益最佳化之目的, 逐渐破除“大而全、小而全”的装备格局,设备租赁业务应运而生
但在塔式起重机租赁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的现象,特别是发生安全事故后,互相推诿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业务时,必需明确安全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形式一般有裸机租赁与整体租赁两种形式
裸机租赁:主要指只租赁塔机本身,不向租赁方提供塔机安装拆卸、操作服务与维护保养
整体租赁:除租赁塔机本身外,还向租赁方提供塔机维护保养、操作服务
安装拆卸工作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谁负责
一、塔机裸机租赁的安全责任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1、出租的塔式起重机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或未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产品或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2、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本身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无产品合格证或三无商标无厂家名称无厂家地址的产品;3、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残缺不全或安全装置失效或本身存在危及安全作业的严重事故隐患
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未经取得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测或未检测、不合格
未及时向租赁方提供塔式起重机检测报告;精品资料可编辑修改4、出租的塔式起重机随机资料不全
随机数据主要包括出厂数据与履历数据
出厂资料主要有: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型式试验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起重机省级鉴定报告
履历资料主要有: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及经过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使用前的试验合格记录;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年检、年审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