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移动广告合作合同XX 移动广告合作合同是由XX(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方 ”或“XX”】与同意本协议条款的开发者或者渠道商(以下简称“乙方 ”或“您”)自愿签署。主要约定了移动广告推广的相关规则和收益分成。基于前述内容,双方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名词解释除非本合同中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1.1 移动广告 SDK:甲方针对移动开发者研发并提供的移动端软件开发包,服务端开发包,同时包含相应示例源码,开发手册等用于创建移动应用的开发工具集合。甲方提供的 SDK 是根据具体的移动客户端(应用)进行适配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平台的移动广告 SDK,和甲方提供的第三方数据平台SDK 。1.2 合作产品:由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开发者将应用上传到甲方平台的, 属于甲方提供) ,嵌入甲方移动广告SDK 的移动客户端(应用)。1.3 产品数据:指终端用户与合作产品相关的数据。1.4 广告响应行为:指用户浏览、点击合作产品内显示的由甲方提供的广告,或进一步下载、有效激活广告应用,在广告应用或广告落地页中进行注册、付费动作等。具体以甲方的系统计价方式为准。1.5 甲方流量平台:甲方提供的可供用户访问,并下载或使用合作产品的渠道。包括甲方自有或合作的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网站、预装或其他渠道的统称。1.6 乙方流量平台:乙方提供的可供用户访问,并下载或使用合作产品的渠道。包括乙方自有或合作的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网站、预装或其他渠道的统称。1.7 广告收益:结算周期内,用户通过合作产品进行有效广告响应行为而产生的经甲方确认的广告收入。该广告收益的数据以甲方统计为准。1.8 有效激活:针对预装情况,用户在自主的情况下打开预装在移动终端的合作产品并且联网,称为一个激活。一台移动终端无论对同一合作产品重复安装、激活及注册多少次,仅视为一个有效激活用户。有效激活的数量以甲方统计的数据为准。1.9 移动终端:预装合作产品的移动终端仅限智能手机,且内存要求大于等于512M 。第二条 合作内容2.1 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为获取广告收益推广合作产品:甲方通过技术安排,在甲方 /乙方拥有或者授权的移动客户端(应用)中嵌入移动广告 SDK 代码,双方按约定的合作方式,通过不同渠道对合作产品进行推广,使广告内容出现在合作产品的合适的位置,使其呈现在终端用户面前。用户进行有效广告响应行为后,甲方获取广告收益,并与乙方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