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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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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运 出 口 舱 单 填 制 规 范 及 通 关 流 程预配舱单入库—分运单运抵报告—舱单核注、核销-- 总运单运抵报告—总运单放行—装载舱单—理货报告—结关(一) 预配舱单数据入库预配舱单的舱单传输人包括: 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 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 (根据 2008 年 101 号公告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 物品的 4 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 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 其他数据。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同时传输;也可以先传输主要数据, 再传输其他数据。 舱单系统接收预配舱单数据后,需要进行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的, 舱单系统接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生成物流监控表,并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回执。超过规定时限传输的,舱单系统将自动转人工审核。其他原因未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并反馈含有退单原因的回执。1、系统逻辑校验舱单传输人传输的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应符合海关2010 年第 70 号、第 77 号公告《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等文件规定的。2、业务逻辑校验1) 预配舱单填制要求A.预配舱单航次 / 航班号:填写出口货物预计装载出境航班的“航班号” + “/ ”+ “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B.发送方代码 (或舱单传输人):填写在舱单系统舱单通关管理—企业备案管理中完成备案数据录入工作的舱单传输人的“4 位关区代码” + “9 位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未填写舱单传输人的“ 4 位关区代码”+“9 位组织机构代码”,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9 位组织机构代码”为全国唯一编号。发送方代码在一个海关备案后,全国海关均可以使用。 分公司备案登记后,也需要使用总运单的这个代码进行舱单数据的传输。C.运输工具离境地海关代码:可以填写航空器起飞的航站的“3 位 IATA 航站代码”、或填写“3 位 IATA 航站代码 +4 位海关关区代码”。如果填写“3 位 IATA 航站代码 +4 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自动将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确认为填写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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