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禽畜渔类养殖基地建设标准一、禽畜养殖基地(一)选址与设施1
禽畜养殖地、屠宰和禽畜类产品养殖基地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
选地避开水源防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开
2•养殖区周围 500m 范围内、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物
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禽畜肉类产品生产地
养殖地应设置防止渗漏、径流、飞扬且具一定容量的专用储存设施和场所,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
饲养场地应设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禽畜饮用水、大气环境-2-1
禽畜饮用水质量指标应符合附表 1 的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附表 2 的要求
禽畜场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附表 3 的要求
(三)防疫要求1
采用“全进全出”养殖管理模式,生产地应建有隔离区
实施灭鼠、灭蚊、灭蝇,禁止其它家禽畜进入养殖场内
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防疫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禽畜按 GBl654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消毒要求1
养殖场应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禽畜体表消毒、饮用水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
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
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
二、渔类养殖基地1
养殖地应是生态环境良好,无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水(地)域
养殖地区域内及上风向、灌溉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机构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水质要求水质质量应符合 GB11607 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