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6-2001*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2. 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 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3.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 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 在签订本合同时, 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5. 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 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目录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第二条 服务内容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 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第十四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附件甲方(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入住老年人)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监护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姓名:与乙方关系:居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丙方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付款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联系人□代理人□其他丙方为个人的:姓名:与乙方关系:居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经常居住地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电子邮箱: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