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司行政管理处罚条例为加强员工管理,法律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法律规范员工行为,制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 行为法律规范第一条 不佩戴胸卡或者佩戴不法律规范每次罚款 20 元
第二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 50 元
第三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阻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 50 元
第四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 50 元
第五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 20 元
第六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 20 元/人
第七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 50 元
第八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 50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行政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 200-10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 100~300 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 50 元
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辞退处理
二、 岗位纪律第十三条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 50-200元
第十四条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 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 50~200 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