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法律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促进依法治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制定的,管理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各类行为法律规范和准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和奖惩的决定和通报;(二)人事任免的通知;(三)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四)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知以及处理决定;(五)会议纪要;(六)转发上级规章制度而没有增加涉及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法律规范的通知;(七)其他不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法律规范的文件。第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所涉及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应当明确主办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门和协办部门。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事项进行深化调查讨论,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等,并对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做出预测。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或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主办部门应当将以下材料交由法律事务机构审查:(一)拟制定的规章制度(送审稿);(二)制定规章制度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章制度等的名称、条款;被征求意见部门的主要反馈意见和对重点条文的说明等;(三)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订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事务机构要求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审查的,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自受理规章制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容适当的,提出予以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二)虽然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但内容不当,或者相关部门争议较大,或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提出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