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 川 省 简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简阳民初字第 2303 号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 175 号 1 幢 1 楼 21 号。法定代表人:周焕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君,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祥,男,汉族,1975 年 11 月 07 日出生,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马骡村 6 组 3 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11074398。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互助里 65 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 年 11 月 11 日出生,住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柑 子 村 13 号 4-1 , 身 份 证 号 码 :510212196911113836。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 134 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负责人:王国忠,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 年 11 月 11 日出生,住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柑 子 村 13 号 4-1 , 身 份 证 号 码 :510212196911113836。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焕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栋、被告陈开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恒伦、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称:2024 年 3 月 12 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将一批货物运到柳州市。2024 年 3 月 14 日,被告陈开祥驾驶渝 B87910 大货车(该车登记为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所有)运输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车侧翻,导致货物严重受损,因三被告未依法赔偿,故诉讼来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67528.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开祥辩称:货车侧翻,导致货物受损是事实,但侧翻的原因是原告托运的货物过多和超高超宽;原告的损失也没有诉请中的那么多,有待证据证明,原告还...